关于顺时长青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变更公示

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16-06-13 本文章597阅读

鉴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签署了《顺时长青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经友好协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拟就原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本补充协议中的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原合同中的定义相同。

一、将原合同中“四、基金的基本情况”下的内容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运作。

修改为: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开放式运作。


二、将原合同中“四、基金的基本情况”下的内容
(六)基金的存续期限
基金成立后1年,可视情况延期,届时以具体公告为准。

修改为:
(六)基金的存续期限
永续。


三、将原合同中“七、基金的申购”下的内容
本基金存续期间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也不接受违约退出。
修改为: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基金运行每满12月后对应的基金成立日为本基金开放日,如遇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可为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和赎回。管理人有权增设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可进行申购,不可赎回或违约退出。(T日,例如,基金成立日为2016年2月10日的,则第一次开放日对应的T日为2017年2月10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为当天9:00AM-15:00PM。
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T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申购与赎回申请。申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赎回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开放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管理人在T+2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5、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有资金银行账户;有效申购款应于T+3日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有效赎回款项应于T+4日划出基金托管专户,应于T+7个工作日之前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申购与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每次申购的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的整数倍。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部分赎回基金将致使其在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金额,以保证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赎回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无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无赎回费用。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方法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开放日T日收市后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方法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赎回费
赎回价格为开放日T日收市后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的净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若确因市场情况导致当年开放日结束时仍未完成全部赎回的办理,则可进一步延期,但应于当年开放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当发生赎回延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或延缓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3)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3、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延缓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将原合同中“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下的内容
4、业绩报酬
管理人业绩报酬在本基金合同终止时一次性提取,业绩报酬金额为当产品结束时,产品净值1.00以上部分的20%。
H=(E-F)×20%
F为基金的原始份额×1.0000
E为产品结束清算基金资产的增加值
业绩报酬归管理人所有,在本基金清算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从基金资产或清算财产中扣除后支付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后4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修改为:
本基金开放日发生份额赎回或到期清算日进行业绩报酬提取。基金管理人提取退出份额或清算份额全部收益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
H=max{(E-F)×20%, 0}
F为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参与净值
E为开放日当日未扣除管理人业绩报酬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
业绩报酬归管理人所有,在本基金清算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从基金资产或清算财产中扣除后支付基金管理人。业绩报酬提取后4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要求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不可抗力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以上修改内容即日起向份额持有人进行公示,如有对上述修改内容有任何异议,请份额持有人于2016年6月17日17:00前联系基金管理人顺时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反馈,或默认同意上述修改。联系方式如下:
固话:010-85911838-8006
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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