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前,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指根据任何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和投资法规所规定的有资格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投资者。例如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如果您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资料,即表明您声明及保证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对您适用的司法区域的有关法律及法规,同意并接受以下条款及相关约束。如果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或不同意下列条款及相关约束,请勿继续访问或使用本网站及其所载信息及资料。
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应详细审阅产品的发售文件以获取进一步资料,了解有关投资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并寻求适当的专业投资和咨询意见。产品净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可能,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产品未来的业绩表现。本网站所提供的资料并非投资建议或咨询意见,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作出投资决策。
与本网站所载信息及资料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权、知识产权及其他产权均为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概不向浏览该资料人士发出、转让或以任何方式转移任何种类的权利。
管理规范第 2 号--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 供投资建议服务,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一对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得通过发出投资建议或投 资指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 方机构除外。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和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相关制度流程应当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存档备查。未建立健全上述制度流程的,不得聘请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提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 项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清单附后),并在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时将尽职调查报告、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进行备案。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已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
员或观察会员。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 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四、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及内部制度流程选聘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披露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清晰约定彼此权利义务。委托协议应当向协会进行备案。
五、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建议及相关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违规销毁。
附:
证明文件清单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提交以下文件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提交以下文件
1、承诺在协会登记满一年,已成为协会会员,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承诺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1的投资管理人员2不少于 3 名,且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
1 3 年以上连续投资管理业绩是指投资管理人员连续 3 年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投资业绩记录,中间未有中断,但因疾病、生育、法规限制或合同约定限制等客观原因中断从业经历且不超过 1 年的, 可不重新计算连续年限。
2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或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任职,具备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投资决
记录3;
3、承诺函应当加盖公司公章,3 名投资管理人员本人签字。
1、协会官网公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 截图;
2、协会会员证书或协会官网公示的观察会员名单截图;
3、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记录查询结果截图;
4、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 3 名投资管理人员不良从业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或其他可验证可核查的证明材料。
包括 3 名投资管理人员的:
1、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4或离任审计报告(应包括管理的基金/产品名称、期间、职责等),或担任投资顾问期间的委托管理协议。
2、基金从业资格证明5文件,或海外基金从业人员曾就职的基金或投资管理公司出具的工作履历证明(中英文翻译件);
3、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策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以及经机构授权承担投资决策职能的其他人员。
3不良从业记录是指投资管理人员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
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因违反任职单位规定被辞退或开除的记录。
4 如投资管理人员在现任单位具备 3 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不需要过往任职单位出具工作经历证明文件。工作经历证明中应当包括该投资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务、所管理产品/账户的名称及管理期间,并与提供的投资管理业绩证明相匹配。
5所有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投资管理人员均需要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6 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能够明确归属于投资管理人员本人且满足连续 3 年条件的投资管理业绩,不限于最近连续 3 年。
提供以下一项即可:
1、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 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2、第三方评价机构7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基金/ 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3、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该名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 告复印件,并说明自己管理的业绩区间;
4、曾任职单位出具的所管理的证券、期货自营账户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5、聘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该名人员管理产品期间的产品净值变化情况证明;
6、其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可核查可验证的基金/产品 投资业绩证明文件。
投资管理人员曾管理的基金/产品的投资业绩数据(EXCEL 格式)。样表如下:
投资管理人员:
曾管理基金/产品名称: 投资管理期间:
估值日 |
单位净值 |
累计净值 |
现金分红 |
累计净值增长率(%) |
业绩比较基准(%) (如有) |
注:以表格中第一个估值日为基期,估值日可以按月度填写。如该名投资管理人员 3 年内连续管理多只产品,不同产品的业绩数据请分开上传。
7 第三方评价机构是指协会官网披露的基金评价机构。
总部: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3号楼聚杰金融大厦901
深圳分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星河世纪大厦A座3503室